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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贫困学生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9-06| 浏览次数: 1614
        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国家对青年一代的关心和爱护,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困难,激励他们刻苦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困生与贫困生的认定
1、特困生: 指家庭经济收入特别困难的学生,其家庭持有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烈属子女、优抚子女、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贫困生: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突然变化,失去经济来源;或者家庭经济收入低,无法供应正常上学的学生。
二、帮扶对象与标准
1、减免对象与标准
        孤儿,学费全免;低保、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等,学费减免一半;
2、定期补助标准与对象
        根据总体资助情况,对部分特困生、贫困生进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逐月发放。
3、临时补助对象与标准
        特困生中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主要成员突患严重疾病;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学生本人突患严重疾病;自然灾害等,可申请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经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4、国家励志奖学金对象与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上一学年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获得校一等奖学金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标准发放,现行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
5、国家助学金对象与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灾区学生。对孤儿、低保、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师范类专业特困生应予以适当政策性倾斜。根据国家标准发放,现行标准为每学年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资助档次。
6、学费缓缴对象与标准
        确因各类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已有资金情况申请学费的部分缓缴,申请缓缴的学生要由班主任跟家长取得联系,或由家长办理。缓缴学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
7、勤工助学对象与标准
        提出申请的我校在籍贫困生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学校提取学费的2%作为勤工俭学经费,系部和部门报送岗位,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参加应聘,薪酬与岗位性质、工作时间挂钩。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三、帮扶程序
1、减免程序
        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班主任审核材料真实性、系部复核,由学工处统一报校领导批准。
2、定补、临补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特困、贫困生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部审核,由学工处报校领导批准。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程序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系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工处。学工处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5日)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各系部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工处。学工处审核后报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4、缓缴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学费缓缴申请表》,班主任核实缓缴原因,跟家长取得联系,系部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四、经费来源
1、按苏政发[2007]94号等相关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6%的经费作为勤工助学和帮扶解困基金。
2、政府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3、利用各种渠道筹集或捐助的助学基金,如移动助学金、联通助学金等。
五、有关说明
        帮扶认定:“特困生”认定工作一学年认定一次,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初。新生入学一周内即组织认定,填写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录入学生管理系统;非毕业班在此基础上重新认定。
帮扶周期:学费的减免、缓缴,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一学年审批一次,一般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初。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一学年评比一次,时间根据省教育厅工作日程安排。勤工助学名单根据学生申请,结合岗位变动情况,一学年更新一次。
凡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学生,如违法乱纪、违反校纪校规,立即停发其困难补助。对弄虚作假或生活不俭朴,有吸烟、酗酒等行为的,除责令其退还补助或减免费用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附相关表格(请到学生工作系统下载):
1、特困生、贫困生申请表
2、学费减免审批表
3、学费缓缴申请表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