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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数理学院课堂教学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9-09-10| 浏览次数: 1455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管理的效率,确保本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泰州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任课教师资格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二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追踪学科前沿;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第三条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学理论和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中将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有机结合,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指导见()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答疑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日常教学工作之外,教师还应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每位教师原则上要具备开设两门以上(含两门)本科课程的能力。

第五条  新教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和主讲资格培训,通过有关考核,方可开课;首次开课的教师要提交教案等教学资料,并在适当范围内试讲;各教研室应帮助首次开课的教师熟悉教学内容,掌握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对该课程教学质量负责。课程负责人遴选与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助教主讲必须经过助课,如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并通过教研室考核效果良好者才能申请主讲资格。

第八条  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专业培养方案以及课程教学大纲,熟练掌握课程内容,熟悉教学重点和难点,至少写出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第九条  每学年对主讲教师进行一轮教学质量调查,对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教师,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经培训并由同行教师和学生评价合格后,才能重新担任主讲。对学生反响较大、存在严重教学问题的教师予以停课,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如主讲教师对停课处理持异议,可向学院教学质量监控部门提出申诉,教学质量监控部门在一周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二、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第十条  培养方案根据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形势、新内容定期修订,培养方案的修订根据学校总体指导思想进行,经数理学院教学委员会初审、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和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培养方案保持相对稳定。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须微调,应由学院讨论后,提出调整意见和论证报告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应制订教学大纲(原则上一个周期修订一次),由主讲教师执笔,课程负责人初审,专业负责人复审,报数理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批,并交教务处备案。

三、教材

第十二条  选用教材应从教学需要出发,强调教材的思想性、学术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应优先选用适合教学要求,获得国家、省级规划的精品教材和重点教材,要求使用近三年出版(再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鼓励在有条件的专业课程中积极推进双语教学,科学地引进国外优秀原版教材。

第十三条  鼓励教师积极编写和出版有特色、高品质的教材;教师采用自编教材必须经过数理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

四、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授课前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学习基础, 处理好本门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继课程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填写授课计划,包括课程教学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授课计划要在授课前交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学习基础,按照国家规范的教学原则和教学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参考文献或其他资料,按规定的格式,认真编写教案。教案中要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及重点、难点,要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内容应注意吸收优秀的科研成果,跟踪学术前沿,做到教学内容常教常新。

第十七条  上课之初,教师应作自我介绍,增加师生间的了解;应简要介绍课程教学计划、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说明本课程的考核方式,以及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

第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将考勤与课堂表现纳入平时成绩,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九条  教师应及时把握学生的学习动态,不断改进授课方法和手段,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加强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教师执教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须请人代课或调课时,须经教务处批准,严禁擅自请人代课或调课。违者按教学事故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学习的需要,安排相应的习题课和讨论课。应选择能开阔学生解题思路、加深学生对知识理解与运用的综合性题目,习题课重在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组织讨论课前应提出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讨论题,供学生在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学习。

第二十条  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内容。

五、辅导和答疑

第二十一条  辅导答疑是课程教学的必要环节,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主讲教师每2周至少应安排l次辅导答疑,并提前通知学生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二条  辅导答疑不仅要解答学生学习课程的疑难问题,而且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辅导答疑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教师应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六、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三条  为检查教学效果,督促学生认真学习,教师必须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

第二十五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共性的问题应集中讲解。

第二十六条  作业一般应全部批阅,对于学生人数较多(90人以上)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阅量,但每次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减少作业批阅量须报数理学院批准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作业成绩应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七、实验与实习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能力、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从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拟订实验教学大纲。多开设设计性、研究性、综合性实验,全面系统地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及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  教师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实验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重做。

第三十一条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由学校负责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所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实习计划和书面总结由主持实习的教师执笔,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