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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引

发布时间: 2016-09-01| 浏览次数: 1515

本指引只适用就读于省内外普通高校的江苏籍学生(含当年高考录取新生)在家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籍江苏高校在校生和新生请向当地学生资助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委托我省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面向江苏籍在省内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和新生,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贷款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暑假期间向入学前户籍所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受理(详见“2010 年度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引),国家开发银行终审通过后贷款资金统一划拨至借款学生本人邮政储蓄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按学制加10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 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 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 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不调整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每年上半年,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学生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应届高考录取新生在考前向其所在高级中学申请,就读于省外普通高校的非毕业班学生和前两类申请结束后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申请时须提供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学生本人在当地邮储行开办的借记卡,以及:(1)省内高校在校学生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通过所在高校贷款资格审查后取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2)应届高考录取新生还须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通过所在高级中学贷款资格审查后取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3)就读于省外普通高校的学生提供所在高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前两类申请结束后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学生毕业后第3 年起的每年12 21 日按等额本金法分期偿还本金和当期贷款利息(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年份的831 日偿还)。

在我省高校就读的非江苏籍学生若想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请向入学前户籍所在省份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2010年度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机构见学校学工处网站。